【天辰平台】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已获得保险理赔金能折抵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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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辰平台会员登录】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宋某在为刘某提供劳务时意外受伤,向雇主刘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139754.44元。刘某辩称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团体人身意外险合同,后宋某从该份保险获赔48722.40元,且自己已为宋某垫付23771.5元医疗费。刘某主张:其出资投保人身保意外险的目的在于分散经营风险,雇员发生意外时,应当折抵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宋某主张:垫付医疗费属实,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系刘某所发放的福利,自己已从该保险获赔金额不应折抵刘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宋某88077元,扣除保险理赔款48722.40元及所垫付的医疗费23771.5元,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支付原告宋某15583.1元。二、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流动性大,双方关系的设立、解除往往是因为某项目的开始、完成,双方的关系是短期、临时的。本案中,刘某为其雇佣的宋某等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的民事行为,其本意是对未来一旦出现雇佣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意外可以由保险公司分担自己赔偿的风险,以减少自身对受伤雇员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而不是为了提高雇员福利,应遵循“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如果保险理赔金不能折抵,投保方将无法实现最初投保的目的,今后就不再愿意为雇员进行投保及支付保险费,在其不具有赔偿能力情况下,受伤人员的索赔道路将会更加艰难,甚至影响雇主、雇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将保险理赔金折抵雇主需承担的赔偿款既符合投保人本意,也有利于各方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劳务雇佣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官提示

雇主以购买商业保险方式,以降低经营风险应做到: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商业保险是雇主出资购买,目的是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并且不得对雇员实际权益造成损害。以上条件如果不能同时满足,则雇员已经获得的人身意外险理赔金不能折抵雇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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